申请须知
  • 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(下称本办公室)根据《个人资料保护法》接受及处理该法律规定的发出意见书的请求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  • 申请由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提出。
  • 发出意见书的申请,须以书面方式向本办公室提出,及须按照《个人资料保护法》第23条规定提供以下资料:

a.负责处理资料的实体的姓名和地址,以及如有代表人时其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;

b.处理的目的;

c.资料当事人类别及与其有关的个人资料或资料种类的描述;

d.可被告知资料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类别,以及告知资料的条件;

e. 当不是负责处理资料的实体本身处理时,承担处理资讯的实体;

f.个人资料处理中或有的互联;

g.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;

h.资料当事人知悉或更正与其有关的个人资料的方式和条件;

i.拟向第三国家或地区所作的资料转移;

j.容许初步评估适用《个人资料保护法》第15条和第16条确保资料处理的安全而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合的一般描述。

  • 如有附交文件,必须在申请函中逐一列明,并按次序附於申请函之后。
  • 核实申请函内的资料正确无误后,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,需加盖印章及由负责人按身份证明文件签署作实;如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,需由申请人/实体负责人按身份证明文件签署作实,及附交身份证明文件副本。
  • 将申请函可以下列方式向本办公室提交:

a. 亲身递交(地址: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)。在此情况下,以交收日为作出通知的日期。

b. 邮寄(地址:“澳门邮政信箱880号”,或“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”)。在此情况下,以邮戳日期为作出通知的日期。

  • 如有需要,本办公室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。
  • 本办公室会将处理结果以公函方式通知申请人,并按法律规定对相关的“意见书”适当公开及在年度报告中刊登。

地址: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

电话:(853)28716006

传真:(853)287161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