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.负责处理资料的实体的姓名和地址,以及如有代表人时其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;
b.处理的目的;
c.资料当事人类别及与其有关的个人资料或资料种类的描述;
d.可被告知资料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类别,以及告知资料的条件;
e. 当不是负责处理资料的实体本身处理时,承担处理资讯的实体;
f.个人资料处理中或有的互联;
g.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;
h.资料当事人知悉或更正与其有关的个人资料的方式和条件;
i.拟向第三国家或地区所作的资料转移;
j.容许初步评估适用《个人资料保护法》第15条和第16条确保资料处理的安全而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合的一般描述。
a. 亲身递交(地址: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)。在此情况下,以交收日为作出通知的日期。
b. 邮寄(地址:“澳门邮政信箱880号”,或“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”)。在此情况下,以邮戳日期为作出通知的日期。